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开展公益募捐活动。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推动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的启动资金。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二环内蒙古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弘扬社会正能量;
(二)表彰奖励全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
(三)慰问、优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亲属,救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对生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开展助学、帮扶等活动;
(四)开展见义勇为资金募集活动,严格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资金;
(五)开展见义勇为专题调研和工作交流,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推进全区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本章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警备辅助人员上述行为特别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4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遵纪守法,热心见义勇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
(二)具有独立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进见义勇为活动的能力;
(三)能够尽职尽责,按时参加理事会议事决策;
(四)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基金会理事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住建厅、卫健委、国资委、工商联等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按照《内蒙古见义勇为基金会换届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全体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本届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
3.质询基金会的内部事务,对本基金会的监督权;
4.参与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对基金会的决策事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3名,设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主要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官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见义勇为事业,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负责人,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二)社会募捐;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开展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及正常工作补助,以及基金会办公费用支出;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开展的大型募集活动;
(二)数额较大的定向捐赠;
(三)与本会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赠;
(四)为本基金稳妥保值、增值的商业性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本 基金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5日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