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出台了《鄂尔多斯市见义勇为人士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市开展市级、旗区级见义勇为评定的空白,明确了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同时将“舍小身取大义”,体现正义、公义、大义的行为均都纳入其中。特别是将当前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等工作中,在法定职责以外或在完成法定职责的同时,不顾自身安危,为帮助和援助他人做出贡献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和奖励范围。此外,将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救人行为也列入见义勇为范畴。
《办法》共三十二条,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士可进行嘉奖、记一、二、三等功、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奖励类别,同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救治、医疗、费用垫付、社会保险、就业、保障性住房、致残致孤、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出台将对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大善莫非勇义”的社会治理共识,高质量推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社会化、现代化建设,全力推动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和市域社会治理典范城市创建具有积极作用。
《鄂尔多斯市见义勇为人士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及见义勇为人士奖励和保障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及《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士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职责以外或在完成法定职责的同时,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等重大社会风险事件时 ,特别是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过程中,遇到他人面临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公民不顾自身安危,为帮助和援助他人,导致自身面临生命健康等重大风险,甚至造成死亡、受伤、残疾、感染等实际损害的行为。
民警、辅警、治安联防员、保安员、网格员、交通协管员、医护人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救人行为,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市、旗区党委政法委统筹做好本地区见义勇为人士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宣传、红十字会、公安、民政、人社、卫健、教育、财政、司法、住建、税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士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旗区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士评定、奖励和保障等工作。成员由政法、宣传、红十字会、公安、民政、人社、卫健、教育、财政、司法、住建、税务、应急、气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党委政法委负责。
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士的奖励和保障。市、旗区可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组织。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1)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捐赠;
(3)基金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见义勇为经费的用途:
(1)见义勇为人士的奖励和慰问;
(2)见义勇为人士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3)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4)见义勇为人士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补助;
(5)其他应支付的费用。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外或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旗区级以上政法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
(2)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3)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
(4)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重大社会风险事件时 ,不顾自身安危,帮助和援助他人的;
(5)不顾疾病感染风险或生命损害风险,积极救治、抢救他人的;
(6)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士或家属可向行为发生地政法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向政法委员会举荐见义勇为人士。见义勇为人士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行为发生地政法委员会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确认。申请或举荐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十一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调查核实,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1)公安、民政、司法、应急、卫健、气象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
(2)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受帮助、受救助人或单位提供的证明;
(4)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事实不清的,不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 政法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发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发放《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同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或上一级政法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同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或上一级政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原作出结论的政法委员会。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市、旗区按照各自权限,对见义勇为人士分别进行奖励:
(1)嘉奖、记三等功的,授予旗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的奖金,同时可申报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2)记二等功的,授予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的奖金;
(3)事迹特别突出,记一等功的,可申报自治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士的奖励,需经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定。市级见义勇为先进的申报,需由旗区记三等功或嘉奖,并在旗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做好见义勇为人士的奖励保障和家属慰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授予三等功以上的见义勇为人士,除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励,并可享受《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士应公开进行,新闻单位应积极广泛宣传见义勇为人士的先进事迹,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士按规定取得的奖金、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或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政法委员会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一条 卫健部门应协调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政法委员会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一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一并垫付丧葬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士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士,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士,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士,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士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旗区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士,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士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第二十七条 市、旗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士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士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人士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市、旗区应当将我市因见义勇为人士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因见义勇为人士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牺牲人士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第二十九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士或其家属进行慰问和必要的补助,慰问金和补助金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获得市级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士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同时可优先推荐评选鄂尔多斯市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士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