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自2024年1月开始,每季度组织开展全市见义勇为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一批“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见义勇为微行为人员”。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营造崇尚支持参与见义勇为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赤峰汇聚强大正能量。
二、活动时间
每年4月、7月、10月和1月组织开展上一季度的评选表彰工作。有遗漏的,可在下季度补报。
三、申报条件
(一)“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申报条件: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定职责及特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英勇,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贡献突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平时遵纪守法。
1.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协助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
4.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事迹突出的;
5.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微行为人员”申报条件:
人民群众、网格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排查发现、及时上报的公共安全隐患,经嘎查村(社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片警等调查核实的。
四、活动程序
(一)申报。见义勇为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由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申报,见义勇为发生地派出所办案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主动申报。
1.申报“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由发生地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公安(分)局核准事实进行认定并出具《公安(分)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经旗县区委政法委审核把关后,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申报“见义勇为微行为”的,通过平安赤峰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在“网格通”和“赤子峰格”上报后,由嘎查村(社区)、苏木乡镇(街道)、旗县区管理员逐级进行审核把关。需要公安片警、应急和消防等部门进行核实的,由苏木乡镇(街道)管理员进行统筹协调。旗县区委政法委审核后,每季度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二)初审。市基金会办公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准。根据见义勇为事迹、评定标准及社会影响,提出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见义勇为微行为”的初步人选名单及奖励金额,并组织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表决,形成会议纪要。
(三)评审。市评审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评审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拟表彰名单,形成会议纪要。
(四)公示。在媒体上对见义勇为拟表彰人员名单、事迹材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研究。市基金会办公室将公示结果、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提请市委政法委委务会进行审议决定。
(六)表彰。名单无异议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印发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励金。
五、工作要求
(一)畅通渠道,深入挖掘。各地区要发现和挖掘事迹真实感人、时代特点鲜明、社会反响较好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微行为。同时要对发现的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认真调查,深入挖掘事迹,总结提炼精神,形成事迹材料。
(二)健全机制,保障权益。各地区要探索见义勇为帮扶救助的工作措施等,保护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的合法权益,绝不能让英模们流血又流泪。要关心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形成崇德向善、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尚。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微信、橱窗、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充分发挥见义勇为典型宣传的示范带动作用,以见义勇为带动见义众为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平安赤峰建设贡献见义勇为力量。